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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关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信息来源: 长沙县共青团发布时间: 2025-05-29

为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部署要求,根据《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支持范围为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长沙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型企业及创新创业项目。

一、创业经营场地扶持

1.创新创业项目入驻长沙县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的可提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最长24个月的免费场地。

2.对已入驻长沙县创新创业中心的项目或企业,因孵化转化成效好,需在县内租赁场地的,统筹县属国有企业自有物业,免费提供最长12个月的过渡性场地支持。

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

3.每年定期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面向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及企业遴选优秀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可获得5万元-20万元的创业补贴。

4.对新入选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项的支持,对新入选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项的支持。

5.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

三、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6.设立运营长沙县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基金规模1000万元,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为大学生主导的创业初期项目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基金对于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创业项目(企业)的单次投资额最高可达50万元,对市场前景好、示范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还可追加投资。

四、大学生创业金融扶持

7.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个人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风险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与银行按8:2比例分担。

8.对接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支持长沙县大学生创业的专属金融产品,创新风险评估方式,优化申贷材料和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五、落实支持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9.对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快集聚优秀大学生

11.对企业新引进毕业两年内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提高至10万元。

七、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12.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队。根据创业需求,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业导师人才库。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新办企业、领取营业证照且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经评估成效明显的,可申领最高1万元绩效性补贴。每年选树一批优秀创业导师,给予4000元/人奖励。

13.设立大学生创业“一站式”办理窗口,大学生创业者可通过“一站式”办理窗口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免费刻制、税务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银行预约开户、公积金开户等多环节事项一次性联办。

14.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申报长沙县E类人才,申领“星光人才服务卡”,享受交通出行、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服务。

八、选树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

15.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发现培养力度,每两年选树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先进典型,根据企业规模、科研投入、成果转化、经营状况等,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综合性资助,加强跟踪培养扶持,加大宣传推介,优先推荐参加上级评选表彰、项目申报、人才研修等活动,营造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长沙县关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长县区人才发〔2023〕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与省、市、县、区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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