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决策部署,优化创业培训管理,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7 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 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函〔2025〕62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培训包括 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EYB(扩大你的企业)、网络创业培训(电商、直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以及经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开展试点或认定的培训课程。
第三条 对以下人员可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自主创业人员、有创业意愿的企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 机构和师资管理
第四条 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师工作室和各类院校、众创空间等实体,可申请开展创业培训;
(二)申请开展培训的课程,至少与3名以上对应课程的创业培训授课讲师签订不低于2年的授课协议;
(三)有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四)与2名以上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签订不低于1年的服务协议;
(五)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配置2间创业培训理论教学专用教室(单间面积≥60㎡)及1间创业培训实操教学专用教室(面积≥120㎡),并配备不少于40台电脑,配有不低于100M高速宽带接入,且须具备教师休息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办公场地;
(六)已安装远程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能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并记录;
(七)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八)能按时按质完成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并使用省厅确定的教学辅助平台。
第五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确定承接创业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培训定点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原则上每 3 年认定一次,报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后,录入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并实时更新培训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对新开展的创业培训课程,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可组织专家评审,从已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中,择优选择机构实施,并报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培训、取消培训资格等处分,并将处分情况记录至省平台。
(一)对创业培训机构丧失培训资质和办学许可、自动放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创业培训的;
(二)未认真履行培训机构职责,逃避检查,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核查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技术标准或不接受省平台师资派遣、培训质量低、绩效评价差的;
(四)出借、出租办学资质,违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将培训项目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未按照开班备案信息开展培训或连续两年未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七)各级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资金绩效评价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八)管理混乱、违规收费、有举报投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自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服务资格之日起,该单位 3 年内不得参与创业培训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业培训课程应按照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筹备开班前,应通过省平台发布拟开班信息,接受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GYB 培训在招募学员时,应重点面向院校学生和青年群体,可整建制开展培训。其他培训课程招募学员时,应筛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对象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正式开班前,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省平台向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提交《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 1)、学员登记表和课程安排表。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完成备案。
第十三条 GYB 课程每班不超过 40 人;SYB、IYB、网络创业培训课程每班不超过 30 人;EYB 课程每班不超过 25 人;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课程每班不超过 35 人。培训机构应每班安排 1 名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
第十四条 GYB 课程原则上安排 24 课时;SYB、I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安排56 课时;EYB 培训原则上安排 48 课时;每课时 45 分钟,每日最多可上 8 个课时。
第十五条 课程实施中需使用的教学辅助平台由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对应课程技术标准和培训需求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第十六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创业培训主管部门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启用创业培训电子证书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137 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有后续服务需求的学员可在创业培训结课时按照《创业培训后续服务需求清单》(附件 2),通过省平台提交后续服务申请。培训机构可组织签约导师或创业指导师工作室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如实记录学员考勤信息,培训过程影像资料和后续服务情况等档案材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第十九条 细化创业培训补贴计算方式,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将创业培训补贴分为课程培训补贴和后续服务补贴两个阶段,避免培训机构“一培了之”,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课程培训补贴。GYB 课程 900 元/人次(其中 600 元支付机构,300 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SYB课程 1400 元/人次;IYB 课程 1600 元/人次;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 1700 元/人次(其中 1400 元支付机构,300 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EYB 培训费用由个人和财政共同承担,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后续服务补贴。培训机构按创业学员需求组织开展后续服务的,经服务后学员 3 个月内成为新增或现有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人员的,按 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培训机构可根据后续服务成效支付签约导师或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相应比例的服务费。GYB 不纳入后续服务补贴范围。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证书发放 3 个月内向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代为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 3);
2.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 4);
3.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附件 5);
4.缴纳培训费用凭证:培训定点机构开具的收费凭证、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5.培训学员的身份类别证明材料,按照《人员类别证明材料》(附件 6)的要求提供;
6.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学员为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人员的佐证资料,通过省平台数据协同的可不提供。
同一班期创业培训补贴可将课程培训补贴和后续服务补贴分开提交申请,也可合并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及时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补贴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补贴资料 2 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类别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每人累计最多享受 3 次(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合并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创业培训工作规划、拟定年度指导性计划,持续完善创业培训信息系统,不断优化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培训监管等制度,指导市州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培训机构监管、师资监管、培训监管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省平台开展创业培训各项业务,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工作要求。要定期组织创业培训业务培训,防范经办风险。要指导培训机构对学员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其创业就业情况,提升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绩效。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加大补贴资金核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有效期内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创业培训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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